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0330

趨勢 1: 新科技將擴展與限制近用資訊
可提高或限制人們對 資訊的近用能力不斷擴大的數位環境下, 人們的資訊素養變得尤為重要,例如基本 的閱讀和數位能力等。

數位內容與資訊的選擇性激增,強化資 訊素養技能的重要性,成為從眾多社 會、政治、商業與極端者議題中,辨別 權威資訊的工具。
許多線上服務供應商的通過提交個人 資訊和統計資料來盈利的業模式受到 了挑戰。

趨勢 2: 線上教育促進全球教育公平
快速發展的線上教育資源,讓學習的機會 更多、更便宜,也更方便。

建立知識和技能的廣泛戰略,提升了對 非正規的和非正式學習途徑的認可和認證水平。
在一個資訊更容易掌握和獲得的環境中, 未來的教育方法更注重如何進行認證資 訊真虛擬並能加以運用。
線上學習大幅降低成本和增加近用更 多學習機會來使學習者獲益,對傳統學 習方式造成了嚴重沖擊。


趨勢 3: 重新定義隱私與資料保護的範圍
網路環境下,個人隱私和誠信記 錄極易洩漏並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政府從各種平台與裝置監視通訊資料及 後設資料,可以簡單又便宜地監控市民 的活動以及篩選資訊。
既要滿足各國法規,又要保護線上個人 隱私和資料保護的一致標準,使得國際 層次的網路管理規格變得困難重重。

趨勢 4: 超連結的社會將傾聽新聲音與新社群的培力 
在高度互聯的社會中集結新的力量,將出 現更多的非政黨團體的集體行為,他們為自己發聲, 有效促進社會某些問題的解決和發展。

數位內容的規模每兩年加倍,由社會、 政治和商業多方面因素建構。科技在增 進溝通和集體行動方面起了積極作用: 包括培力個人、增進公民參與和商業問 責。其負面作用也不可避免:網路罪犯 增加、恐怖分子和網路極端主義者。
民主國家受益於更高的透明度、近用 公部門資料和開放政府舉措下生成的 培力公民、減少貪腐並強化管理。


趨勢 5: 新科技改變全球資訊經濟
具有高度互聯功能的移動裝置的不斷增加、 應用於家電和基礎設施的物聯網、3D 列 印和語言翻譯科技等,將改變全球資訊經 濟的形態。

人工智慧能的進展使網際網路裝置能夠 與語音識別、機器翻譯和語音合成結合, 從而支援即時多語翻譯。
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能夠從任何地方 參與全球的資訊經濟。 這種連線減少 特定地理位置帶來的競爭優勢。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0323

IFLA趨勢報告

趨勢 1: 新科技將擴展與限制近用資訊
可提高或限制人們對 資訊的近用能力不斷擴大的數位環境下, 人們的資訊素養變得尤為重要,例如基本 的閱讀和數位能力等。

趨勢 2: 線上教育促進全球教育公平
快速發展的線上教育資源,讓學習的機會 更多、更便宜,也更方便。

趨勢 3: 重新定義隱私與資料保護的範圍
網路環境下,個人隱私和誠信記 錄極易洩漏並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趨勢 4: 超連結的社會將傾聽新聲音與新社群的培力
在高度互聯的社會中集結新的力量,將出 現更多的非政黨團體的集體行為,他們為自己發聲, 有效促進社會某些問題的解決和發展。

趨勢 5: 新科技改變全球資訊經濟
具有高度互聯功能的移動裝置的不斷增加、 應用於家電和基礎設施的物聯網、3D 列 印和語言翻譯科技等,將改變全球資訊經 濟的形態。

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0316

Traditional library practice defined intellectual freedom issues very narrowly and relegated them to public and school libraries. But then in 1987 the FBI began visiting academic libraries. In an effort to uncover what they suspected to be subversive gathering of information and recruiting of operatives by foreign agents, FBI agents pressured library staff to disclose the reading habits of “suspicious looking foreigners” and asked to see circulation records.
這是以前隱私權的保護與否的議題

While written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are necessary in all academic libraries, they are only part of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freedom.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that librarians and staff be well-trained and knowledgeable about the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freedom. It is important that prospective library employees understand that academic libraries can be “uncomfortable”-in terms of the ideas contained in much of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purchased, cataloged, or exhibited on computer terminals. Staff should always be protected from any illegal workplace activity, but the library’s contents are most likely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0309

今日觀賞了一部放置於youtube上的影片-
The Joe and Rika Mansueto Library: A Construction Retrospective

這部影片是在介紹芝加哥大學新建的罕用書庫.
一般的罕用書庫為閉架式,以台灣大多數書庫為例,需要借閱都需要填寫借閱單,請館員代為借出,雖然罕用書庫裡的藏書的確是不常借閱,但當要借閱時,會變成一件麻煩事,館員需要離開位子去書庫找書,若有其他讀者需要協助便會受到耽誤.若館員不在或正在忙碌,對要借閱的讀者便不方便了.
而芝加哥的巨大的罕用書庫結合了現代精密的科技,運用自動化,電子化的設備,讓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龐大的藏書中找到需要的書籍,並且免於借還的困擾.

若以後有機會我會想要去芝加哥大學的罕用書庫參觀,因為這是一個新的科技與圖書館的結合,令我覺得非常新奇~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0302

今日主要講憲法中圖書館的相關規定,也有提到大學設立規定,目前教育部認定的大學數量等等

大學法及相關


第2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4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圖書館法


圖書館法 民國90年1月17日公布,20條。
    第 1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4 條
    政府機關 (構)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構)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第 5 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第 7 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第 8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第 9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 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第 1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第 12 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13 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14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1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30091775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 年2 月19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018494C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