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0302

今日主要講憲法中圖書館的相關規定,也有提到大學設立規定,目前教育部認定的大學數量等等

大學法及相關


第2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4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圖書館法


圖書館法 民國90年1月17日公布,20條。
    第 1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4 條
    政府機關 (構)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構)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第 5 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第 7 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第 8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第 9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 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第 1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第 12 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13 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14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1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30091775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 年2 月19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018494C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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