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0413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曾修習大學校院開設之圖書資訊學科目(含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或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十一、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資源。
二十二、大學圖書館應積極推展館際及其他資料服務單位之合作事宜,促進國內外圖書資訊之共建與共享。
二十三、大學圖書館應以大學設立宗旨為服務依歸,主動提供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服務。
二十四、大學圖書館每週開放總時數除法規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十五、大學圖書館為提升讀者資訊蒐集與應用能力,奠定終身學習基礎,應積極推展圖書資訊利用教育。
二十六、大學圖書館應舉辦圖書館導覽、參考工具、資料庫檢索、網路資源等圖書資訊利用相關教育活動。
二十七、大學圖書館應加強參考諮詢服務,輔導學生善於利用圖書資訊。
二十八、大學圖書館應協同教學,並得開設圖書資訊素養相關課程,提升教學研究品質。
二十九、大學圖書館應遵循國內外通用之書目標準,編製各類型資源目錄,提供多人同時使用,並明確顯示圖書資訊資源之位置或內容。
  十、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電子資訊資源取用相關政策,以有效傳遞電子資訊資源。
三十一、大學圖書館應參與圖書資訊資源聯盟、連結電子資源、提供文件傳遞與遠距服務,以利館外圖書資訊資源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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